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9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秀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五八號函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三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法律明確性原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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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五八號函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三一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五八號函(下稱系爭函)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三一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三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三七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開二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確定終局判決二為本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關於營業用房屋應按非住家用房屋稅率課稅部分,未明確規定「營業用」之定義,亦未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且具有營業行為之合作社,性質上屬於公益社團法人,與營利事業有別,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系爭函及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系爭判例作為「營業用房屋」之認定依據,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函及系爭判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李秀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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