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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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9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八年度民著上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意旨,聲請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著「小學生形音義辭典」之「易誤判部首單字表」,未經其授權而遭第三人另行引用出版,聲請人乃主張該表屬具原創性之編輯著作,並非僅屬快速比對、檢索文字之方法,第三人所為引用應構成抄襲而侵害其著作權,惟確定終局判決不當適用系爭規定之「思想表達二分法」並予以擴張解釋,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亦與最高法院上開一至四系爭判決意旨相違背云云。核其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對法院就上開「易誤判部首單字表」有無構成系爭規定之要件、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最高法院上開系爭判決一、三、四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該院系爭判決二雖適用系爭規定但未與確定終局判決表示不同見解,均非屬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李0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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