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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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4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訴訟救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4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訴訟救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48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4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抗告部分,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86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則經系爭裁定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一與確定終局裁定認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並非當然即屬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並認低收入戶證明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系爭裁定一與確定終局裁定前開關於何謂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等裁定,就何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應予統一解釋等語。
(四)核其所陳,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之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而本件聲請案係於108年4月3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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