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法人清算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人清算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八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受註銷處分時,其原有之設立登記處分應視為自始當然無效,無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確定終局判決未區分註銷處分事由,逕依系爭規定準用民法關於法人清算規定,認財團法人受註銷處分,即應依清算程序,以了結現務、清算剩餘財產,其所採解釋方法,逾越文義解釋範圍,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慈恩教養院代表人楊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