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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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7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1則但書,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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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1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1則但書(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30號刑事裁定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認高等行政法院對於繫屬之刑事案件無庸依職權裁定移送,應逕以裁定駁回,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保障之知的權利;2、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所申請提供之照片,乃係關於刑事案件卷內資料,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申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惟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則認裁判確定後,始行申請,不符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兩裁定之見解相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關於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僅泛稱系爭決議違憲,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決議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統一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係認刑事案件卷內資料之申請提供,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未就聲請人之申請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要件為實體判斷;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則係以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已不具訴訟上「被告」之法律地位,無被告訴訟權或防禦權保障問題,而認定該案之申請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要件不符,兩確定終局裁定並無適用同一法令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5條第3項及第7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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