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申請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乙案,請統一解釋行政院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七六內一三七一七號函。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九號判決與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六七四八○號函有相互牴觸之處,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