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6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迴避
- 林俊益大法官
- 聲請人
- 詹學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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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要求證人到庭具結陳述,致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未予當事人當面詰問證人該傳聞證據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訴訟上之防禦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詹學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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