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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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9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原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所適用之人民團體法第12條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所適用之人民團體法第12條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所適用之人民團體法第12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紅十字會法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廢止後,聲請人依紅十字會法享有之紅十字會名稱及標誌專用權,將因系爭規定一及二未禁止其他人民團體使用紅十字會法名稱及標誌而受侵害,是系爭規定一及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查確定終局判決係就應否准許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予以論斷,並非以系爭規定一為裁判基礎;另系爭規定二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故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一及二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原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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