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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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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2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認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9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認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9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認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而涉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裁定禁止聲請人之一為其他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系爭規定限制以律師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不論非律師者是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有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不許一般當事人委任非律師者為訴訟代理人,卻允許中央或地方機關等委任所屬專任辦理法制等相關業務者為訴訟代理人,有違平等原則;系爭規定未輔以相關配套提供人民有效之制度性保障(例如類似刑事訴訟之公設辯護人),侵害人民訴訟權等語。惟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莊雅青、莊惠蓉、莊文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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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