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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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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6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聲請人 袁舜勇、李淑芬、袁琮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袁舜勇、李淑芬、袁琮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嘉義市之道爺圳,於中華民國73年已廢止且中斷作為灌溉水路使用,並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應認定為既成道路,確定終局判決卻為相反認定,判決他造毋庸拆除溝渠、返還土地,已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揭示既成道路之成立要件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袁舜勇、李淑芬、袁琮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