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1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海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明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五號及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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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明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五號及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繼承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一0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聲明繼承遺產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四日一0一年度家聲抗字第九四號家事裁定駁回抗告後,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為由聲請選任律師,經系爭裁定一以未提出證據以釋明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無理由駁回,並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人既經系爭裁定一駁回其選任律師之聲請,其未委任律師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及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又逕以未委任律師駁回其再抗告,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有無資力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係適用何規定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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