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1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0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適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適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違章建築係全部違章建築,而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新、舊違章建築,均為部分違章建築,確定終局判決未予以區分,逕認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屬同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違章建築,應依系爭規定拆除,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張0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