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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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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6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達黔生、彰化縣建築師公會等4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達黔生、彰化縣建築師公會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5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78條、司法院…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5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78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105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78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0號判決無理由駁回在案,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原就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之「核備」採行政處分說,惟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卻援引系爭決議改採觀念通知說,並據此以程序不合要件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已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第78條及本院釋字第423號解釋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達黔生、彰化縣建築師公會等4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