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0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土石採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要件認定不當,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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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土石採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要件認定不當,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就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要件認定不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係主張上開裁定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間約定於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為整建,但第三人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採取土石,認聲請人亦為違法之行為人而受處罰,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云云。核其所陳,僅係聲請人持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違誤,尚非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邱○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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