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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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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6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葉家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家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非現行犯卻遭拘留於派出所18小時,且警方逮捕、搜索及扣押之程序不合法,已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並認其合法推銷瓦斯器材竟遭法院視為不法,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偵查過程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家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