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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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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3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聲請人 黃千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7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7次、第1393次、第1414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1次、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4次、第1445次及第14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一廢止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及格者之受訓資格,使其失去工作,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系爭規定二違反明確性原則,致聲請人未能調閱全部評分資料,使聲請人之閱卷權與陳述意見權受限,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又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且有違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等語。核其所陳,除爭執主管機關評分及處理不當之認事用法問題外,其餘指摘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5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8條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5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