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2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7日屏檢玉穆104執從760字第17248號函,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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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7日屏檢玉穆104執從760字第17248號函,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27日屏檢玉穆104執從760字第17248號函,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將男性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限制為新臺幣1,000元,欠缺法源依據,且違反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第9條等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等語。按各級法院檢察署所為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南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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