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自然人及法人之外,另列「非法人團體」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人民」之意義,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其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何項權利如何遭受不法侵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8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復興國民中小學代表人李尹緒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