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7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樹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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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二條(聲請書誤載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參政權(被選舉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侵害,系爭規定將「假借捐助名義」涵蓋鄉長對預算之執行,致聲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執行經鄉民代表會審核通過預算,被認為係假借捐助名義之賄選行為,顯然牴觸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對系爭規定之解釋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王樹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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