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315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子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訴訟終結」,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訴訟終結」,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訴訟終結」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裁定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以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之法律見解與司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廳民四字第一一六○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所表示之意旨相異,聲請統一解釋,已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非不同審判體系之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聲請人
吳子昌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