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3條等規定而為判決,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0條保障之獨立審判權,有違憲法第7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3條等規定而為判決,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0條保障之獨立審判權,有違憲法第7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以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且未履諾施作擋土牆、確定終局判決未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而為判決。(2)另聲請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1條、都市計畫法第20條、第26條、第27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1條、第31條、第49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下倂稱系爭規定)等語。 (四)關於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於聲請意旨(2)部分,系爭規定並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朱琳琳、李昌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