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5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潤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以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行政處分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嗣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及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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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以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行政處分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嗣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及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裁定,以鄉公所受理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非行政處分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嗣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及第三九六九號裁定(合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四次、第一三三九次及第一三四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葉潤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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