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8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黃○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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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故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此外聲請意旨認為上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本文,並且法院未行使闡明權云云,僅係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並未敘明何種法令有違憲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陳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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