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0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57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嬌英、彭兆英、彭吳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補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一0一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四五號裁定、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四號判決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補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一0一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四五號裁定、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四號判決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0七號、第一六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償金及其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一0一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四五號裁定、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四號判決暨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0七號、第一六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以其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確定,是應以該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一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四四號判決駁回,此部分再審,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二八一號裁定聲請再審,則經該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四五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卻未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致聲請人無法獲得救濟;且確定終局判決一濫用法規,有再審事由,確定終局判決二未准再審,剝奪聲請人再審權利。又聲請人所有土地,已因徵收失效,需用土地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並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與司法院釋字第一0七號、第一六四號解釋意旨不符,均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另系爭規定剝奪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權而無補償及確定完成徵收之明文規定,亦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等語。經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違背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彭嬌英、彭兆英、彭吳群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