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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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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07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聲請人 廖麗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均因系爭規定而一再被駁回,是系爭規定有違背憲法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有無舉證其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有無故意過失、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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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2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