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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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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45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周瑜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周瑜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憲法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憲法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3第1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國有房地,遭該署依據系爭規定不同意申租,故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訴訟。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雖得申請承租國有房地,惟是否准許仍須經權責機關之審查,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2、系爭規定係增加母法(即國有財產法)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而牴觸國有財產法,顯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居住權、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或實質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周瑜家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