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27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王祥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祥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11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11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11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案執法員警濫權暴力恐嚇瀆職所取得之證據,必須排除,受害民眾合法提供具證據能力之證據,應當採用,然本案承審法官於裁判時,故意擯棄聲請人提供之證據及偏袒執法員警,確有違法違憲之事實,無視一般民眾正當訴訟防禦權利,已然違反人民在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保障下應當獲得憲法保護、遵循比例原則、依法定程序逮捕、自由平等之生存與正當爭取依法訴訟之權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祥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