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5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國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62條規定,有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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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62條規定,有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6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符合系爭規定之自首要件,因所犯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66條減輕其刑至1/2,刑法第67條復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又犯罪應減輕其刑者,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者,刑法第64條第2項及第65條第2項分別明定減輕後之刑度範圍。惟系爭規定未明定有期徒刑經減輕後,其最高刑度之範圍,故法院之裁量僅須不違背最低刑度,即為形式上適法,明顯牴觸憲法第23條罪刑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依刑法第57條,審酌聲請人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程度及無累犯等其他加重要件,宣告有期徒刑8年,仍高於減輕前之最低本刑7年,明顯違反罪罰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蕭國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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