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五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第五九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五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第五九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何啟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是該聲請人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何啟燥、何美枝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訴後未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何啟霖非該二判決之當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聲請人何啟聲請意旨略以:登記機關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所為處分,違反其上級決議及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仍予維持,所適用之法律與應適用之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五號、第五九八號解釋意旨不合,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何啟、何啟燥、何啟霖、何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