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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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9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志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違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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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違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十四條第七款、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二十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二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全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下稱系爭規定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三),違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十四條第七款、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二十點、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以專案考績作成之免職處分實為懲戒,應符合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然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三逾越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授權目的及範圍,賦予主管機關有獎懲變更權,不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且系爭規定二實為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以其作為剝奪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法源,牴觸法律及憲法規定云云。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指摘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優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以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一、二及三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志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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