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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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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2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周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周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280號公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280號公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中選務字第107315028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21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並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立法者概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並令候選人繳交登記保證金,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參政權。2、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所採之保證金制度,乃一種一般性、客觀性對參選資格之限制,既不涉及參選人主觀意圖審查,自無法達成防止濫行參選之目的,況選舉保證金制度相較於連署或事後徵收等參選資格限制方式,並非對人民侵害最小之制度,已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3、系爭規定未要求主管機關於公告保證金數額前,應行聽證程序,致系爭公告之發布未充分考量人民之意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4、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關於人民參政權之規範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周易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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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1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