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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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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3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吳聰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上訴第二審後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前曾就本案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07次、第1312次、第1315次、第1322次、第1325次、第1328次、第1338次、第1345次及第135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略謂:1、刑法自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之修正起已無絕對死刑,惟因立法疏漏,未將系爭規定修正增加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涉有不合時宜、情輕法重,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情形。2、本案應依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意旨,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惟本案假釋前已執行18年4個多月,後因另案遭撤銷假釋而執行至今,執行已逾刑期,為此聲請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令最高法院停止本案之執行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作為裁判依據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系爭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在案,闡釋明確,亦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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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