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7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阿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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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審究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部辦公室有未依法行政之情事,卻駁回聲請人之訴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廖阿房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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