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7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東縣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是否為有給職,是否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加入該保險,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解釋,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一,且縱使認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惟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以有無給職為差別待遇標準,是否與憲法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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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是否為有給職,是否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加入該保險,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解釋,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一,且縱使認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惟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以有無給職為差別待遇標準,是否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所牴觸,亦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另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是否為有給職,是否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加入該保險,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解釋,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一,且縱使認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惟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以有無給職為差別待遇標準,是否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所牴觸,亦有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機關究係行使何種職權,致生適用法令如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疑義,並未具體說明其理由。又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公教人員保險相關事項,以及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縣(市)議員得支研究費、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性質是否屬有給職,係屬中央機關主管法規之事項,非屬地方團體之自治事項,而中央法規之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地方機關之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有異時,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得聲請統一解釋之除外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9次會議
聲請人
臺東縣議會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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