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81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81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別違規行為輕重、交通工具,而逕處罰新臺幣18萬元,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蘇榮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