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9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七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前段、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及最高法院判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七七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前段、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及最高法院判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稱上開裁判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曾○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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