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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35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1 年 10 月 04 日

案由

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認有牴觸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認該規定違反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關於工作能力之定義,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按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即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邱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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