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違反法律與判例,且所適用之法律間發生牴觸,致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違反法律與判例,且所適用之法律間發生牴觸,致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按首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尚得就上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故該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上開判決就消滅時效起算時點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例及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有違,顯有瑕疵及不當,而民法關於消滅時效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又與刑事訴訟法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間有所牴觸云云,並未敘明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間,究有何歧異發生。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李0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