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2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 聲請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4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403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151、271、413、620、640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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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4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403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151、271、413、620、640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4號判決,適用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403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151號、第271號、第413號、第620號、第640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逕認公司籌備處或設立中公司之股東對設立中公司所負之稅捐債務,應依合夥關係負償還責任,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系爭判例未依不同類型公司之股東而予以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解釋,逕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稅捐債務時,得強制執行合夥人之財產,致使合夥人未能及時救濟以維其財產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3條及上開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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