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5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瀆職案件,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自訴制度賦予人民自訴權,自訴權即屬立法者具體化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內涵,從而應受憲法基本原則之拘束。系爭判例一概不許人民就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濫權追訴罪提起自訴,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自訴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意旨。2、系爭判例限制人民對上開濫權追訴罪之自訴權,與自訴制度設計之立法目的、功能考量均有矛盾,屬恣意差別待遇;且悖於法律體系以及歷來相關解釋、判例之ㄧ貫立場,違反體系正義,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三)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與我國自訴制度之設計目的、功能相矛盾之處,致有恣意之差別待遇而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其餘所陳,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志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