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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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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293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聲請人 林○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四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人員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四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六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四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八六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未將其優先分回原機關(構)受訓,違反行為時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行政慣例及信賴保護原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其未於規定期間前往報到受訓,廢止其受訓資格,已屬違法,又以其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五款準用對象為由,將復審聲請移付訴願,侵害聲請人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提起救濟之權利;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之承審法官前曾參與其就分發處分所提行政訴訟之再審程序,有違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侵害其訴訟權益;確定終局裁判維持原處分,亦顯有違誤云云。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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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