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65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淑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要求,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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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要求,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要求,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不服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二號判決及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二號裁定,以其上訴逾越法定期間,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故本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簡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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