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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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文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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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其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7號及第659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所載理由矛盾,其判決有心證違憲、違背法令、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更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致聲請人所受之刑罰超過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責相當性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2、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違憲宣告之效力應溯及既往,適用至受不利益刑事確定裁判之類似案件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意旨2部分,應可認聲請人欲對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宋文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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