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6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仁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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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限被告得向法院聲請減輕其刑,排除檢察官、律師、代理人、輔佐人之聲請權,乃不當剝奪被告可能獲得量刑補償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民受訴訟權保障之意旨,且系爭規定使法院無庸主動審酌被告有無減輕其刑之情況,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由法院依職權上訴之設計不同,乃違反平等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蕭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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