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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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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503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8 月 01 日聲請人 吳秀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8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件,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屢以判決違法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解釋,雖謂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但並未具體陳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聲請突縷之要件仍有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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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81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