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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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0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金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目及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之規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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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目及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之規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二號、第四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三條(下稱系爭規定一)、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目(下稱系爭規定二)及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二號、第四九一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請假出國因病逾假未歸,返國後無法出示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診斷證明補辦請假,經所屬機關以其曠職繼續達六日為由,依系爭規定一、二予以一次記大過專案考成免職,系爭規定二未有公務員懲戒法就公務員違法失職不同情節有輕重處分之規定,且無法律明確授權,而系爭規定三所稱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使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原處分機關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未就上開診斷證明予以調查,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云云。查系爭規定三業經考試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修正,並非行為時之有效法律,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金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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