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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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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21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喬煌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葉錫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喬煌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葉錫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以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未規定營業稅得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致稅捐機關未能由拍定價金受營業稅款之分配,係屬立法怠惰,系爭函認於此情形,聲請人即拍定物之原所有人乃為積欠營業稅款之人,應向伊補徵稅款,確定終局判決據以援引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云云。查法院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人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喬煌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葉錫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