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應無效、更正或作廢,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應無效、更正或作廢,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之被告係借名登記者,且聯合第三人為通謀虛偽,應屬無效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