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00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七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公益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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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七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公益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三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七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公益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四一四次、第一四二四次、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所陳稱系爭規定一恣意為差別待遇,且非屬最小侵害之手段;系爭規定二未明定調閱文件與訪談人員之範圍,且未規定應訪談受處分人以給予必要協助,又限制受處分人閱覽卷宗等權利;均已違反上開憲法原則而侵害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考試與服公職權及程序基本權等語,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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