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8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4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棱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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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三號及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0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併稱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致執法者濫行解釋與擴張;且系爭規定與同條他款之犯行相比,違法之惡性與嚴重性顯不相當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6次會議
聲請人
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棱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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